2007年11月,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东加勒比高级法院诉恒枫贸易公司、博金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谋拥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份,损害原告的权利。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庭起诉,同时提出针对这些离岸公司资产的托管申请。
两地最高法庭分别于同年11月9日和14日签署法令,冻结各自属地共10家娃哈哈的离岸公司,并指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托管英属维尔京群岛8家离岸公司,另一家独立于毕马威之外的公司托管美属萨摩亚群岛2家离岸公司。
这一判决的执行,在言词证据采用、毕马威托管主体资格、法律文书送达程序方面均有着十分明显的硬伤,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律尊严和司法主权。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来到中国,向娃哈哈的工厂、企业、工商局发出了索取资料、调查其财务状况的传真,并要求他们乖乖地合作。
2007年12月17日,BVI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达能方面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授权毕马威作为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冻结令和接管令。
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的判决令还要求达能方面支付娃哈哈在此事件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并要求达能如果在14天内,未提交向上诉法院递交中止未决上诉申请,娃哈哈方面将有特权决定中止与否。这份判决令意味着达能意图通过BVI法院的判决来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并从中获取有利于斯德哥尔摩仲裁的证据的计划失败。
BVI法院的法官RitaJusticeOlivetteJoseph女士在判决书中确认了以下事实:“我认为达能方面的立场如果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中可以被满足,达能方面就不会在本庭提出诉讼,并且,我注意到达能方面的意愿是无论如何要这些法律程序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做出裁定前暂时停留。”,“所以在我的判决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正义没有要求法庭发布这种命令。”
2008年7月,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以毕马威的行为违反中国法律、对其构成了侵权为由,将毕马威告上了法庭。
同年11月27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娃哈哈的诉讼请求,要求毕马威道歉,赔偿人民币30万元。宿迁落败后,毕马威表示对结果不服,声称与律师讨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拒绝向娃哈哈道歉。
死磕对手(十 宗庆后反击) 9 娃哈哈诉讼毕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