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不但重视对战略物资进行储备,还非常重视相关资源的替代研究。在中国出台限制稀土出口政策后,日本媒体透露了日本一直在进行的相关研究。据《朝日新闻》报道,日本海洋研究开发机构正在研制一种新型海底勘察机器人,以寻找沉睡在海底的稀土资源。这项研究拟投入资金30亿日元,由东京大学和高知大学、东海大学联合开发,将在2011年正式投入勘察。此外,2007年日本政府还设立了“代替稀有金属开发项目”,目的在于通过政府与科研机构联手开发新材料以代替天然的稀有金属。日本文部科学省也制订了“元素战略开发计划”,以有效合理地利用稀少金属。日本经研究还发现,在大量的废手机、废电池等工业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稀有金属,可以称其为“都市矿山”。已经有日本企业从可充电电池中回收到多种稀有金属,这项技术将在2011年正式投入生产,预计每月可提炼各种稀有金属6~10吨。
此外,日本还非常重视到海外参股外国矿山,以实现变他国资源为自己资源的目的。据统计,在澳大利亚24个主要矿山中,日本企业重点投资8家,参股16家。日本政府规定,只要企业能够获取海外油田、矿山权益,政府便会提供低息贷款,并无偿给予国家研发的技术支持。
三、澳大利亚视矿山如命根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储量排在世界前列的有铁矿、氧化铝、黄金、镍、铀、钻石、钛铁矿、稀土、天然气等,其中氧化铝在世界排名第一位,钛铁矿和镍、钻石、铀排世界第二位,铁矿石排世界第三位,稀土储量排世界第四位。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不归联邦所有,而归各州所有,因此没有统一的矿业法,联邦政府只是通过几个单项管理特种矿产的法律进行宏观控制。例如通过矿产品出口许可证来控制矿产的合理开发和有计划有组织的出口。对于那些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公司,联邦政府则不允许其产品出口。联邦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表面上看起来管得不多,但管得很实,很有成效。比如联邦政府会通过控制出口来控制资源的有序开采,储量的合理使用。以澳大利亚铀矿资源为例,尽管澳大利亚有十分丰富的铀矿资源,但为了防止过度开采和造成国际铀价下跌,联邦政府规定在同一时期内,全国至多只允许三个铀矿开采,只有其中一个铀矿停止开采后,才可再开一个铀矿。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在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各州政府能源部下设的采矿监督处来管理,主要从三个层次进行监督,一是严格审查采矿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实力,看其是否具备开矿条件,能否充分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二是严审采矿计划,采矿计划应描述开采对象、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采矿计划获批准后,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背,则强令停产整顿,并予以罚款。三是监督采矿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近年来,为了保证本国的战略利益,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加大了对欲进入澳大利亚矿山领域的投资者的审查力度,任何购买澳大利亚企业股份比例超过15%以及收购资产在5000万澳元以上的收购项目,都必须接受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的审查。任何有可能损害澳大利亚利益或影响澳大利亚公司运营和发展的投资,都会被拒之门外。中冶集团欲投资4亿美元收购兰伯特角铁矿有限公司及首钢收购吉布森矿山的合同,就被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否决。至少已经有40家中国公司在该委员会的压力下,撤回了递交给该委员会的交易申请。
四、印度长期实行进口替代政策
印度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一些矿产的储量和产量在世界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印度铬铁矿、煤/褐煤、重晶石产量居世界第三位,铁矿石产量排名第四位,稀土产量居世界第五位,铝土矿和锰矿石产量均居世界第六位。其他主要矿产还有金、铜、锰、石英和宝石以及建筑石材等资源。印度政府认识到大自然没有赋予印度所需的全部矿产资源,因此,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和选矿方法,最好地利用所有的矿产资源,保证基础矿产和战略矿产供应,争取避免在发生国际冲突时印度的核心工业生产中断。因此,长期以来,印度一直实行进口替代政策,矿产资源开发立足于满足国内需要,优势矿产品只有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出口。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印度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公共财产,由政府管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矿产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能源矿产、放射性矿产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陆上其他矿产由各邦政府管理其境内矿产,各邦政府建立有专门的矿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包括发放勘察和开采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但一些重要的矿产,如金、铜、铅和锌等的许可证发放,必须得到联邦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印度的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主要由中央煤炭矿山联合部负责,下属煤炭部和矿业部。印度煤炭部对全国煤炭开采的规划、政策制定、开采许可证的批准全权负责。印度矿业部是印度矿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除能源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的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负责审查批准采矿规划和计划书,开展提高矿石品位的新工艺,提供矿物开采可行性的技术方案等。矿业部下设印度地质调查局、印度矿业局。印度地质调查局负责地质填图、区域矿产资源评价和专属经济区资源评价。印度矿业局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按法律规定监督地矿工作的进行;二是通过业务指导、技术服务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并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三是发布矿山、矿产开发利用方面的统计信息等。
印度一直比较重视引入外资开发本国矿产资源,但在引入外资过程中,一直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坚决实现印度本国利益最大化。例如中日发生稀土纠纷后,日印双方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印度向日本开放稀土加工市场,但拒绝日本企业直接开采稀土矿,并且,印度开放本国稀土加工市场的前提是日本要向印度提供民用核能、清洁煤炭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等先进科技成果。
中国稀土保卫战(第二章 中国为何要发起“稀土保卫战”2) 第四节 国外是如何保护本国战略资源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