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书籍->书库首页->国美控制权争夺战:黄光裕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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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真相2(第二章 双方正面交锋) 7. 杜鹃出狱,黄光裕出狠招(2)
    赶往黄家已经两个小时,我无法确定杜鹃是否已经到家,刚才离开的长发女子是否是杜鹃,于是拿起电话致电黄光裕家族代表,询问杜鹃是否已经到家,答曰:“已经到家。”原来在我赶到前,杜鹃已经赶回了家。

    至此,我已无需隐瞒身份,径自走到3名保镖跟前,亮明身份,要求通报黄家进行采访,黑瘦保镖态度友善地问我,是否有预约?答曰:“没有。”我要求保镖进黄家大门通传采访要求。保镖答曰:“无法通传。”要求我联系杜鹃秘书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先跟黄家预约。最终,我将自己的名片和杂志给保镖,请其递交给黄家成员,并说明采访杜鹃的基本内容。保镖答应代为递交。

    当天,在法庭外,黄光裕与管理层的战斗同步打响。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收到大股东发来的通函,如果在9月28日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大股东提议的议案没有办法获得通过或者部分获得通过,则大股东会终止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将372家非上市门店独立发展。

    8月31日,黄光裕家族代表又给我发来8月27日发给国美董事会的通函原始文件,文件中虽然是枯燥的数字和法律语言,但是在我们看来确是措辞非常激烈的一份文件。在国美董事会方面看来,这是大股东发来的最后通牒,有点鱼死网破的味道。

    在这份文件里主要载明这么几点:

    1.我司(北京国美)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供应协议(总供应协议),经总供应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我司与贵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于2005年3月17日订立一份有条件采购协议(总采购协议),经总采购协议补充,将协议年期由200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3.我司附属公司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昆明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恒达)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4.国美零售与贵司另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济南万盛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济南万盛)于2009年6月22日订立管理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由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5.我司同一控制人公司ShinningCrownHoldingsInc.(ShinningCrown)于2010年8月4日向贵司董事局发函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贵司董事局决定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ShinningCrown提出的“关于即时撤消贵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即时撤销陈晓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孙一丁执行董事,即时委任邹晓春、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等5项决议案(ShinningCrown5项议案)”。

    上述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均规定,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6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该等协议。为此,我司特书面通知贵司如下: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5项议案全部未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我司将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总供应协议、总采购协议、2010年采购服务协议、2010年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我司于2010年11月1日起自行管理非上市业务;

    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5项议案全部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自动作废;及如在9月28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上,ShinningCrown5项议案部分获得股东的投票通过,则本通知的效力待定;我司将在特别股东大会决议后的7天内另行书面补充通知贵司。

    请贵司在接获本通知至终止上述该等协议由我司自行管理期间,需按上述该等协议规定,切实履行相关受托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通知,诚挚感谢贵司的大力支持!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7日